发现孩子被欺负、被伤害,
怎么办?
别慌,
检察官带您解锁
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
为少年成长保驾护航!

一、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二、需要报告的情形!出现这些情况,必须立刻上报!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谁需要履行报告义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包括: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居(村)委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主体。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教育、医疗、儿童福利机构、救助机构等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有报告的义务。
三、发现线索向谁报告?
报告对象:公安机关,民政、教育等主管行政机关。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的,同时按照主管行政机关要求报告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四、如何报告?
①初步核实具备先期核实条件的相关单位、机构、组织及人员,可以对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在报案或举报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公安机关。
②规范保存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资料。
③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次向保安人员或者单位调取指控犯罪所需要的处理记录、监控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时,相关单位应当积极予以协助配合,并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提供。
④保护隐私相关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对于涉案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信息资料予以严格保密,严禁通过互联网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私自传播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发现不报如何追责?
①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②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孩子的世界很小,一旦陷入伤害,能依靠的只有身边的成年人。
强制报告制度的意义,就是打破“事不关己”的冷漠,拆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围墙,让每一个被欺凌、被伤害、被忽视的孩子,都能被看见、被保护、被拯救。
一次及时的上报,可能终结一场长期的伤害;一次勇敢的发声,可能改变一个孩子的一生。
不漠视孩童伤痛,不纵容隐秘伤害,不做沉默的旁观者。
牢记:疑似即报、发现即报、有责必报、不报追责。
愿每一位未成年人都能被温柔守护,向阳成长、平安无忧。
对未成年人受侵害知情不报,
早已不只是良心问题
而是违法问题。
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
不是善意倡议,
而是法定必尽义务!
发现伤害、疑似侵害,
必须主动上报,
拒绝沉默,守护少年!
本文来源:“彝良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